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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  
 
来  源: 吉林省财政厅网站
发布时间: 2017-03-27 11:04 字体显示: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创新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形成充满生机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助推吉林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评审程序

  (一)简化项目预算编制。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对列入部门预算的科研项目,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项目资金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改进资金投入方式,采用事前立项资助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时按照科研经费与研究任务相匹配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简化项目预算评审程序。改变过去科研项目和项目预算分别组织评审的做法,将两者“合二为一”。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遴选,并组织科技、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科研项目的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等相关指标进行审核论证。

  二、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

  (三)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如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主安排,承担单位据实核准后调整,并在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四)改进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项目主管部门要强化措施,加强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工作的指导。

  (五)改进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财政部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研究制定自行采购制度(办法),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实行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六)改进科研经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七)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其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承担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制度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八)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要按业务类别实行单独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科研人员出国(境)的相关管理制定办法,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指导。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因公出国人员”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九)加大绩效支出激励力度。竞争性研发类科研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妥善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实施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十)自主编制劳务费预算。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十一)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十二)扩大基本建设项目自主权。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可自主决策,但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列入政府或主管部门规划,且建设规模、投资数额明确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手续,缩短审批周期。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水平

  (十三)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依据权责相符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要研究制定相关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要实行内部公开,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十四)创新服务方式。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层面可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四、加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与创新支持方式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推进基本科研经费制度,赋予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权。积极支持省属公益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依托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引进国际、国内一流创新人才和学科带头人,以及争取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十六)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扩大产学研基金规模,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在科技领域的应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贷款贴息和后补助等方式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

  五、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

  (十七)加强制度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项目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建立既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又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并积极引入第三方和投资者评价。

  (十八)强化统筹协调。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调机制。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要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要注重加强前期相关检查结果的应用,推进信息共享,减少检查数量,避免重复、多头和过度检查。

  (十九)细化完善相关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本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改革,切实增强广大科研人员的获得感。本实施意见发布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制度规定。

  (二十)做好督查指导。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权限的落实、内部管理办法的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以及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方面的专项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纳入信用管理,并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管理留用等挂钩。省审计厅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相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市(州)、县(市、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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