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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收入类 为关联企业无息融资偷逃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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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5-05-09 14:34 字体显示:
 
 

  背景材料

  广州BJ公司(下称广州BJ)是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隶属于世界著名企业美国BJ公司的大型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6960万美元,总投资额7800万美元。该公司成立于1988年,多年来一直是其在华母公司投资管理的多个子公司中的核心龙头企业,在全国拥有较高的知名度,2001年主营业务收入527648万元,资产总额达600085万元。该公司聘请上海HJDQ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机构,聘请香港PHYD会计师事务公司作为其税务咨询机构。

  2002年8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广州BJ公司200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1997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利用超额预付货款及费用的方式向关联方提供巨额无息融资,不做纳税申报,从而偷逃税款8000多万元的重大违纪问题。该项税款已由其主管税务局在2003年第一季度追缴入库。2003年3月20日,《广州日报》在A9版对此作了报道,认为该项“境内融资案”的成功查处,“拓宽了反避税调整的范畴,是一项有意义的新尝试”,同时“也是广州反避税调整单个案件补税额最大的案例”。

  违纪事实

  一、违纪事实与手段

  广州BJ向关联方(母公司及母公司的子公司)提供巨额无息融资的情况如下:

  1.确立业务代理关系。即广州BJ与关联方协议确认某项业务代理关系,如广州BJ代关联方收取货款等。

  2.确认资金预付关系。由于上述业务代理关系,广州BJ代收的货款不可能在当天划转,客观上占用了关联方的资金,理论上,广州BJ可以预付部分资金给关联方,以抵补划转期间的资金占用,从而使广州BJ与关联方的资金预付关系得以确认。

  3.签署资金预付协议。当关联方有资金需求时,广州BJ即与其协商签订预付资金协议,对预付资金的数量等做出约定。由于法律上并未规定预付资金的上限,广州BJ预付给关联方的资金数额,完全视关联方资金需求情况,由双方商定,根本不与实际资金占用数量相对应。

  4.实付资金,即广州BJ根据协议将资金支付给关联方。该公司通过预付货款及费用等形式,为关联方提供了巨额的无息资金。由于有预付货款及费用作挡箭牌,该公司不认为这是融资行为,既不作纳税申报,也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广州BJ与母公司BJ中国有限公司及母公司的子公司BJ纸品、BJ口腔等3个关联公司签订协议,由广州BJ为关联公司代收货款,再在一周内将资金划转给关联公司;同时,双方商定,广州BJ为关联公司提供预付货款以抵偿资金占用。但操作时,广州BJ预付货款的数量与其实际占用关联公司的代收货款数额根本不挂钩。经检查,2001年广州BJ因替关联公司代收货款而占用关联公司的资金平均为4430万元,而无息提供给关联公司使用的资金平均则达154117万元之多,两者相差149687万元。

  又如,广州BJ与BJ中国等4个关联公司为提高工作效率而成立共同办公室,协议约定各方发生的费用先由13J中国垫付,月终再按照约定的分配原则,由BJ中国将费用分摊到各关联方并收回代垫的资金。为此,广州BJ应预付一定的资金给BJ中国,作为代垫费用的备用金。同样,预付的数额远远大于实际代垫的费用。经审核,2001年,广州BJ通过这种途径提供给BJ中国无息使用的资金达45000万元。

  经检查,1997--2001年,广州BJ通过任意加大预付关联公司代收货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关联方提供巨额无息融资,每年平均融资余额达8~21亿元,并且从未进行纳税申报和纳税调整。

  二、违纪特点

  1.手段隐蔽。广州 BJ向关联方提供无息融资过程是环环紧扣的,既有事实上的业务代理关系,又有协议上的资金预付依据,违纪手法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与欺骗性。

  2金额巨大。如前所述,,广州BJl997--2001年,向关联方提供无息融资年平均余额达8~21亿元,仅2001年就因代收货款,将149687万元的巨额资金无息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累计偷逃税收多达8150万元。

  检查思路与方法

  一、检查思路

  广州 BJ2001年末资产总额为600085万元,而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则达271405万元,占总资产的45%,如此巨额的其他应收款,自然被检查组确立为检查重点,对其实施重点突破。

  1.逐笔核对其他应收款。对其他应收款的每一笔业务,采用逆查法.逐笔上推,哪一年发生的追查到哪一年,查阅其原始凭证,由此牵出了每笔付款的合同、协议,发现绝大多数是预付代收货款及代垫费用备用金。

  2.确认广州BJ与收款方的关系。通过查阅报表和公司章程等,发现收款方除BJ中国是广州BJ的母公司外,其余收款方与广州BJ一样,都同属BJ中国的子公司,因此可以确认彼此为“关联企业”。

  3.核实预付款与实际占用关联方的资金是否相符。通过查阅关联方现金流量表中的有关数字,检查人员很快掌握了广州BJ每年替关联方代收货款数额,然后根据其每周划款一次的特点,计算出广州BJ因代收货款而占用关联方资金的平均数,作好工作底稿,以得到广州BJ的确认。

  4.计算实际预付数与实际占用关联方资金平均数的差额。

  5.确认超额预付款的实质就是融资。这是整个检查最重要、最关键、难度与阻力最大的一步。

  (1)找资金组而非财务组的职员询问情况。从资金组得知,广州BJ预付货款给对方是因为关联方有资金需求,并称有关联方的资金需求计划可以给检查组提供,后因财务部门的干预,资金组又改称没有资金需求计划,但检查组已心中有数。

  (2)查阅内部管理台账。发现台账上将上述预付款均放在“应收关联方借款(Loan)”科目核算,与正常意义上的预付货款完全区分开来,说明广州BJ已将上述预付货款认定为提供给关联方的借款。

  (3)定性确认并签证。在掌握大量情况资料的前提下,检查组将超额预付款定性为无息融资,要求广州BJ予以签证确认。广州BJ称台账上的“Loan”并非借款意思,而是为了与美国公司寻求统一而使用的一个内部科目,不代表借款,又称中国法律对预付货款没有上限规定,因而坚持称其为预付货款等等。但检查组并不气馁,而是改变策略,经周密设计,检查组召集公司高层领导及财务、资金组的人员面对面交谈,变换谈话角度,不提融资,只交谈巨额预付款的成因、危害等。由于谈话内容事先经周密设计,环环相扣,不给对方反思回旋的余地,因此,该公司相关人员一不留神便说出了其超额预付的真相:由于关联方资金周转困难,又难以向银行取得贷款,而广州BJ资金富余,为了节省关联方的融资成本,帮助关联方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广州BJ与关联公司分别签订协议,借预付货款及费用的名义,由广州BJ向关联方提供免息的资金支持。获知这一信息,检查组立刻当面填制工作底稿,因注意到广州BJ对融资十分敏感,于是顺势而为,把“资金融通”改为该公司认可的“资金支持”。由于工作底稿记载的是该公司当事人刚刚说过的内容,难以反悔,因此,该公司无奈中只好立刻签了“情况属实”的意见。虽然底稿上写的是“资金支持”而不是“资金融通”,但由于资金支持的目的写清了,融资的真相已不言自明。

  (6)确认偷逃税收。经查阅广州BJ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确认广州BJ对上述融资既未作纳税申报,也未进行纳税调整。

  二、检查方法

  1.重点突破,牵“牛鼻子”。检查组发现广州BJ巨额的其他应收款项后,随即确立为检查重点,对其实施重点突破,牵住了“牛鼻子”。

  2.环环紧扣,步步为营。检查重点确定后,检查组从外围人手,通过问询了解,追查会计凭证,查阅内部台账,召开座谈会议等环节,步步为营,逐步揭开了巨额预付款项的实质。

  3.灵活迂回,套出问题。在检查受阻或与被查单位难以沟通时,检查人员注意灵活变通,采用迂回战术:在财务组检查受阻转而找资金组,在账簿检查中受阻转而采取会议面谈,在“融资”检查上受阻转而改为“资金支持”。通过迂回和灵活的检查方法,最终“套”出了问题的实质。

  处理结果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按税法规定,关联融资的纳税调整权在当地税务机关,所以,财政部门将广州BJ向关联方提供无息融资偷逃税款一案移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处理。2002年12月31日,主管税务机关向广州BJ发出“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经调查审计,你公司在1997年1月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与关联企业BJ(中国)有限公司、广州BJ口腔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BJ纸品有限公司、广州BJ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的资金融通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调增你公司1997--2001年应税收入59626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9626万元,应补企业所得税8150万元”。2003年2月,广州BJ将上述税款8150万元缴纳入库。

  违纪动机与原因

  偷逃税收、追求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是广州BJ作案的直接动机。由于关联方资金周转困难,银行贷款难度又大,为节省关联方的融资成本,广州BJ解囊相助,本无可厚非。但广州BJ采取不正常的手段,将巨额无息资金以预付货款及费用的方式提供给关联方使用,企图掩盖融资真相,其动机很明显,那就是逃避税法对关联企业无息融资的纳税调整,为自己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事实上,尽管广州BJ与关联方签订的是预付货款及费用协议,而其内部台账则很清楚地写明是借款,从中也可以看出广州BJ主观上就是要隐瞒融资真相,其偷逃税款的动机不言自明。

  教训与启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间投资控股关系日益复杂,关联交易行为亦随之频繁,关联企业为逃避纳税采用隐蔽和间接的方式互相拆借资金的行为也由此产生。虽然现行有关法规规定,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但现实中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拆借现象十分常见,两者很难区分。如本案例广州BJ利用超额预付货款及费用的方式向关联方提供巨额无息融资,掩盖其融资行为的本质,不作纳税申报和纳税调整,其目的却是将超额预付货款转换为拆借资金,偷逃巨额税款。

  一、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依法纳税

  企业作为社会成员,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其法定的社会责任,必须无条件承担。但近年来,“税收筹划”、“合法避税”等堂而皇之地走上了前台。税收对企业是一项无偿性的现金流出,企业的节税意识是其局部利益的正常体现,但必须以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所有企业都应树立牢固的依法纳税观念,不能为了局部利益,而走上偷税、逃税、抗税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会计人员要研究和熟悉税收政策

  企业会计人员应该熟悉相关税法和税收征管办法,对企业的投融资等经营活动做出科学的规划,为管理层决策服务。这样,既可以避免计税和纳税的错误,也可以对可选择的投融资项目在不同的税收环境下进行分析比较,以达到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的目的,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成本。

  三、税务部门的征管力度有待加强

  广州BJ作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个纳税大户,一直是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重点。但账上巨额的其他应收款却一直未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所以,要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意识与征管力度尤为迫切。

  另外,现行税法对关联企业间融资的纳税调整已作了明确规定。广州BJ境内融资案的成功调整,税务部门认为“拓宽了反避税调整的范畴,是一项有意义的新尝试”,说明税务部门过去还没有这方面的案例,税法中有关对关联企业间融资纳税调整的条款并没有得到贯彻和运用。因此,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必须重视关联企业问融资的纳税调整问题。

  四、应增大偷税者的偷税成本

  税务部门对广州BJ隐瞒融资偷税的处理,只是把国家应收的税款收回来,广州BJ不但没有什么损失,而且还赚了国家税款的时间价值。因此,广州BJ偷税的成本是个负数,还是有利可图。今后应增大偷逃税者的机会成本,如依法处以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在媒体公开曝光等。只有让偷逃税收者经济上不合算,形象上又受损,才能有威慑力和震撼力,让偷逃税者望而生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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