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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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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3-27 11:06 字体显示:
 
 

  问题一:与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与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2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

  (四)管理团队在专业产业领域具备较强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或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引入我省落地

  (五)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六)原则上经营管理的股权投资规模不低于5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七)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八)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2%。

  (九)管理团队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问题二:与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的子基金应满足哪些要求? 

  与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的子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应在吉林省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全部资金原则上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除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公司外,原则上合规的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除引导基金出资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

  (四)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人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托管银行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五)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吉林省范围内的企业,投资于吉林省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70%。子基金投资于吉林省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吉林省的企业;2.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落地于吉林省的企业;3.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吉林省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吉林省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子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额乘以子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吉林省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子基金对吉林省企业的投资金额。

  (六)子基金的投资原侧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总额的25%。

  (七)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可延长2年。

  问题三:与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的子基金在吉林省内投资比例的具体要求?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22号)规定,与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的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吉林省范围内的企业,投资于吉林省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70%。在基金实际征集设立过程中,考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存在差别,为使投资地域要求更加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经省财政厅批准,将子基金在省内的投资比例要求调整为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的2.5倍左右,且子基金投资的首个项目应为吉林省内项目。

  问题四:引导基金公司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选择子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子基金;

  (二) 提出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比例、额度方案;

  (三) 行使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四)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设立的基金的对接、配套入股、投资合作等事项;

  (五) 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六) 运用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七)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问题五:吉林省产业引导基金对合作的子基金有哪些激励机制? 

  吉林省产业引导基金对合作的子基金有以下激励机制:

  (一)子基金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子基金到位注册资本或到位承诺出资额的1%—2%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二)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人实施业绩奖励及对其他出资人给予让利,原则上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3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人、30%让利给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具体在出资协议中明确。

  (三)对子基金投资的具体企业项目,在申报所在地、省设立的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时,优先申报,省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帮助争取。

  (四)经省基金行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合规经营的子基金,享受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问题六:吉林省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领域有哪些?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省财政厅工作要求,根据《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5〕22号)确定的投资范围,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将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 (医药健康、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信息技术、生物、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业和秸秆综合利用五大领域,全力推进设立子基金。同时,按照 “国14条”、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厅党组确定的重点任务,精准对接项目资金需求,提高项目增值服务质量,发挥好引导基金对全省产业发展的支持促进作用。

  问题七:吉林省产业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成立后的子基金公司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子基金:

  (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子基金设立一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问题八:吉林省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市场化程度? 

  吉林省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采取完全市场化运营模式,引导基金面向全国甄选合格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专项产业子基金,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做第一大股东,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子基金的募、投、管、退全权由投资机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同时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人和出资人进行奖励和让利。引导基金公司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确定,仅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立1名由引导基金公司推荐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的成员,引导基金推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享有针对投资地域的一票否决权(仅在基金投资可能造成省内投资比例低于约定比例时行使),在审议未触发一票否决权事项时不参与投票表决。

  问题九:与吉林省产业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合作的托管银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引导基金公司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国家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吉林省有分支机构,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问题十:吉林省产业引导基金子基金遴选流程是什么? 

  公开征集到的设立子基金方案等申请材料,由引导基金公司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引导基金公司对拟参股子基金比例、额度建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协调会议审议决策。经协调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引导基金公司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公司与选定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或制定子基金公司章程,注册成立子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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