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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7-07-30 【文  号】 吉财金〔2017〕532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财政局、金融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办,梅河口市财政局、金融办,公主岭市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市)财政局、金融办,省直有关部门,省内有关金融机构:
  《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7月30日
  附件:
  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金融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经费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金融办修改和完善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会同省金融办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评价工作;
  (六)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组织开展对专项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撤消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金融办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健全管理机制;
  (三)会同财政部门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开展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报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调查,发现并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
  (七)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会同当地金融办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和初审工作;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州)、县(市)金融办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和初审工作,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调查,发现并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方向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包括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经费补助、贴息、风险补偿等,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
  第十条 股权投资方式。对可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项目,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分配方法采取项目法。
  (一)支持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建设。对“三支柱一市场”等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给予资本金支持。
  (二)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对设立的各类股权交易场所给予资本金支持。
  (三)支持地方金融业发展。根据需要对新设立的地方金融机构给予资本金支持。
  第十一条 以奖代补和经费补助方式。对增加金融总量,企业直接融资和金融创新等不能市场化运作的项目,采用以奖代补及经费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分配方法采取因素法。
  (一)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通过挂牌上市、借壳重组企业给予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区域性股权交易所、债券发行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额度给予奖励。
  (二)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投资实体经济的政府基金、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按其实际投资额度给予奖励。
  (三)支持金融创新。对金融机构推出的,推广范围达到全省各地区30%的创新性可复制性强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按研发成本给予经费补助。
  (四)支持金融业态发展。对在吉林省境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不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吉林省境内新设立全国性银行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在吉林省境内注册的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行业影响力较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吉林省境内新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经费补助。
  (五)支持农村金融网点建设。对在县以下设立金融服务网点的金融企业,给予经费补助;对省内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专业支农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支农贷款,按其贷款发放额度给予奖励。
  (六)支持和推动长春东北亚区域性金融集聚区建设。对在长春东北亚区域性金融集聚区新设立(迁入)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给予经费补助。
  (七)支持省内地方金融机构加强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对当年绩效评价达到优秀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八)支持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综合考评工作。根据排名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贴息方式。支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业务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给予贴息。分配方法采取因素法。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方式。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发生的贷款损失,根据损失情况给予补偿。分配方法采取因素法。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
  (一)省金融办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安排建议等提交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对省金融办提交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计划,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每年1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发布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等内容。
  (二)每年5月31日前,省金融办合同省财政厅按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省级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将资金拨付给资金申请单位;市(州)、县(市)项目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给市(州)、县(市)财政局,再由市(州)、县(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资金申请单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金融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规定,建立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同级政府金融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市(州)、县(市)政府金融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本地情况后报送省金融办备案;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情况后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省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一)省金融办按照有关规定,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
  (二)省财政厅对省金融办制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
  (三)省金融办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金融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债[2014]412号)同时废止。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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