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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我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8-02-07 【文  号】 吉财党群〔2018〕92号 【字体显示】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会议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1号)和《吉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吉财行〔2015〕664号)等规定,党政机关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我省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对当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进行了招标,目前,共确定84家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meeting.mof.gov.cn)”(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已注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各部门(单位)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二、省直各部门(单位)召开会议,应根据会议情况和会议预算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在信息系统中查询会议定点场所信息,选择符合条件的会议定点场所,通过电话等方式预订。
  三、省直各部门(单位)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应当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协议价格,也可以要求会议定点场所出示协议价格相关文件。如会议定点场所存在不履行协议价格等违约情况,请及时联系当地会议定点管理员进行投诉反映(联系电话可通过信息系统各页面右上角“问题反馈电话”查询)。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7日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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