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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办法  
 
【颁布日期】 2016-07-18 【文  号】 【字体显示】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

  省财政厅是吉林省范围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合并、跨省迁移办公场所审批;

  (二)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情况进行备案;

  (三)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对 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前需主动向省级财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财政监管部门应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执业情况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1.日常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日常监管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备案及业务报备等。并着重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保持设立条件、出具业务报告等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2.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财政监管部门按照检查计划每年定期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专项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不定期检查:

  (1)有投诉举报的;

  (2)行业内反响较大、问题比较集中的;

  (3)执业能力与承接业务数量严重失衡的事务所;

  (4)因其他原因需要检查的。

  专项检查工作应当由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其具体措施按照财政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3.风险监测。通过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增强注册会计师风险防范意识,采集业务报备信息,收集相关数据,识别和评估行业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建立风险监测机制。

  4.约谈负责人。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财政监管部门视情况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者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责任约谈。

  5.专题业务培训。本着“寓服务于监管之中”的监管理念,结合专项检查案例,财政监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专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风险防控能力。

  四、对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营者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 

  1、财政审批部门应在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等信息在吉林省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2、财政监管部门应对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1年内开展执业质量专项检查。

  3、财政监管部门负责对无证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4、财政监管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黑名单”制度: 

  1、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黑名单”:

  (1)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会计师事务所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

  (3)私自转让会计师事务所许可证件的;

  (4)违法经营,被依法处以吊销行政许可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许可的;

  (6)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2、对拟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黑名单”的经营者,监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由财政监管部门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记入事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者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黑名单”的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财政监管部门应实施重点监管。

  五、协同监管机制

  (一)建立与行业协会、工商、税务、审计和物价等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二)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六、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财政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保障措施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方式,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8日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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